索 引 号: 3717270017/2024-23192 分  类: 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机构: 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4 月 26 日
标  题: 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 年 04 月 26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 索 引 号:3717270017/2024-23192
  • 分  类:执法职责、权限
  • 发布机构: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
  • 标  题: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4 年 04 月 26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4 月 26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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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行政处罚
执法权限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不达标、擅自停水未告知、检修抢修不及时的处罚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停靠船只等活动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等活动的处罚

项目法人违法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处罚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处罚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采砂的处罚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处罚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处罚

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

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处罚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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